(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93号原告:石某。被告: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