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程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程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80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程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应志标审 判 员 王加强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