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龙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仇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72号原告:祝某某。被告:仇某某。原告祝某某为与被告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某某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的证人项某某到庭作出陈述。原告祝某某起诉称: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就被告所承包销售的龙游某某酒业有限公某的酒糟买卖事宜签订了《销售麦糟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所承包销售的酒糟全部卖给原告,并由原告在2008年6月底前向被告预付货款2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四次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共计23.5万元。但至2008年3月14日止,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酒糟仅有110批,价值约40800元。因龙游某某酒业有限公某在2008年已经停产,导致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嗣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预付的货款但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194165.25元。被告仇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祝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销售麦糟合同》原件一份,证明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就麦糟销售达成一致意见,并对供货时间、麦糟价格、款项支付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事实;3、收条原件一份及存款凭条原件三份,证明原告已经在2007年12月29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25日、2008年2月3日分四次以现金或者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购买麦糟的预付款共计23.5万元的事实;4、公某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龙游某某酒业有限公某已于2008年停产至今,并没有参加企业的年检的事实;5、证人项某的证言,证明被告曾经向原告供应的麦糟的数量、价格以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麦糟买卖合同因龙游某某酒业有限公某的停产而不能继续履行的事实。被告仇某某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相互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就被告所承包的龙游某某酒业有限公某销售的酒糟买卖事宜签订了《销售麦糟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所承包销售的酒糟全部卖给原告,并由原告在2008年6月底前向被告预付货款2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7年12月29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25日、2008年2月3日四次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共计23.5万元。但截至2008年3月龙游某某酒业有限公某停产,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酒糟仅有110批,价值为2.395吨/批×110批×155元/吨=40834.75元。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与被告仇某某之间订立的《销售麦糟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预付麦糟货款达到235000元,但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麦糟仅有110批,价值为40834.75元。直至2008年3月龙游某某酒业有限公某停产,被告都未及时足额交付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致使合同目的实际上已经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解除《销售麦糟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多付的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祝某某与被告仇某某于2007年12月29日签订的《销售麦糟合同》;二、被告仇某某返还原告祝某某预付货款194165.2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3元,由被告仇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雪林审 判 员  袁海鳌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