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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宋西玲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宋西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王军,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李芝,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西玲,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杰,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宋西玲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6元,退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负担2876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