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宋西玲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宋西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王军,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李芝,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西玲,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杰,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宋西玲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6元,退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负担2876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