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蕾与陈娟芳、楼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蕾,陈娟芳,楼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2号原告蒋蕾,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二区21幢1单元201室。被告陈娟芳,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横塘村2组。被告楼荣辉,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横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蕾与被告陈娟芳、楼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原告蒋蕾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