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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蕾与陈娟芳、楼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蕾,陈娟芳,楼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2号原告蒋蕾,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二区21幢1单元201室。被告陈娟芳,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横塘村2组。被告楼荣辉,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横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蕾与被告陈娟芳、楼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原告蒋蕾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