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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宣云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宣云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780号罪犯宣云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7日作出了(2005)慈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宣云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宣云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甬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07)甬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宣云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宣云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奖励情况: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宣云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宣云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