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钱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无业。200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钱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他人非法购买专供出口的“84全硬红双喜牌”香烟28箱(每箱50条,共1400条)。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钱某将4箱香烟以每条53元的价格销售给本区长河街道的钱国凤。当日中午,被告人钱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面包车,准备将剩余的24箱香烟运至钱国凤处再次销售时,在本区西兴街道固陵路桥边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国凤的证言;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扣卷烟进仓通知单;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别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钱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钱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浙江省杭州市烟草专卖局的“84全硬红双喜”香烟1200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英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