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曾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012-1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曾某某。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温瓯保字第0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曾某某所有的浙k/×××××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现申请人林某某在本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0)瓯民保第012号执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曾某某所有的浙k/×××××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执行员 胡忠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