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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曾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012-1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曾某某。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温瓯保字第0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曾某某所有的浙k/×××××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现申请人林某某在本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0)瓯民保第012号执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曾某某所有的浙k/×××××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执行员  胡忠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