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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慧琴与王立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慧琴,王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汪慧琴,市乾谭镇马鞍岭居民区万乐1670号。被告王立女,百官街道恒利小区东四区13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慧琴与被告王立女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慧琴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