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慧琴与王立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慧琴,王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汪慧琴,市乾谭镇马鞍岭居民区万乐1670号。被告王立女,百官街道恒利小区东四区13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慧琴与被告王立女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慧琴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