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宋某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宋某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9)咸渭民督字第00031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宋某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宋某义银行存款269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诚审判员 : 董 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