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颜某、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颜某,余某,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60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颜某。申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申诉人颜某与被申诉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温平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34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