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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颜某、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颜某,余某,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60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颜某。申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申诉人颜某与被申诉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温平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34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