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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云龙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龙,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731号原告:何云龙,江区振兴小区4号楼103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6311110317。被告:陈华,区工人路82-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龙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龙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云龙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0一0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