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治水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水,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治水,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建军,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治水与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本案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8日以其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铭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