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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进门与陈振票、沈小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进门,陈振票,沈小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68号原告:蔡进门,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202110212,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95号,住本县龙港镇泰和路89号。委托代理人:蔡华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陈振票,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11237376,住本县龙港镇下涝村400号。被告:沈小张,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7040224,住本县龙港镇下涝村4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进门与被告陈振票、沈小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进门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进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蔡进门负担。审 判 长  陈世奇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