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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诚××有限公司与漳州××信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诚××有限公司,漳州××信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692号原告:杭州××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镇××路××幢。法定代表人:金某。被告:漳州××信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农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信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杭州××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