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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杜某某与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754号原告:陈某某。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李幸礼、王美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李幸礼、王美莉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对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建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同时作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某、杜某某起诉称,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于2007年上半年始向原告定作虎钳纸箱,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6月1日、7月4日、8月30日、9月2日共向被告发货五批,计货款26382元,上述价款被告至今未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支某某告货款26382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发生纸箱定作业务属实,由于原告生产的部分纸箱质量不好,致使我方客户退货,现尚有大量纸箱堆放于被告仓库,要求退回该部分纸箱,余款同意支付。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杜某某提供2009年5月26日、6月1日、7月4日、8月30日、9月2日送货单原件五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纸箱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价款26382元的事实。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2009年5月26日、8月30日、9月2日提供的纸箱质量均不好,厚度太簿,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庭审中未有提供任何证据,口头表示已于2009年10月份向原告提出了质量异议。原告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被告去年也未提出过质量异议,今年正月自己在催讨过程中,与被告发生过口角,被告才以此作借口拒付纸箱款。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纸箱质量不好的证据,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其次,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交付产品后,定作人有检验的义务,如有质量问题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揽人;被告认为已于2009年10月份提出质量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承认被告于2010年正月提出质量异议,该日期已超过质量异议合理期限,应视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综上,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陈某某、杜某某系夫妻。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二原告定作五金工具的包装纸箱,2009年5月26日、6月1日、7月4日、8月30日、9月2日,二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并交付纸箱五批,计价款26382.8元。上述价款被告未有支付。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之间纸箱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提供纸箱,被告拖欠原告纸箱款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应该在原告提出付款请求后及时支付,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价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纸箱存在质量问题,故相应纸箱款不应支付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支某某告陈某某、杜某某纸箱款263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0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永康市××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建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