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左雪侠与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西岔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雪侠,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西岔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左雪侠。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西岔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白彦斌,该组组长。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雪侠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西岔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下同西岔村一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雪侠及其被告西岔村一组诉讼代表人白彦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嫁给祖籍在被告小组的非农业人口郑小斌,并将户口迁入被告小组,此后享受着同等村民待遇。2010年被告将部分土地发包给他人获取租金,本组人均分得租地款490元,但被告未给她分配,起诉要求分配租地款490元。被告西岔村一组诉讼代表人应诉时承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但又辩称,原告在落户本组时,承诺不享受村民待遇,故不同意给原告分配���但在随后的开庭审理时,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出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区太乙街道太乙村姑娘,2005年3月22日与非农户青年郑小斌结婚,郑小斌祖籍太乙西岔村,其父母均系非农户口,退休后居住西岔村,祖父为西岔村村民。2005年西岔村一组召开村民代表及村民大会决议同意原告落户西岔一组,2006年6、7月间,西岔村委会给公安太乙宫派出所致函,请求为原告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年7月30日原告户口迁入被告村组,落户于郑小斌祖父户下。2007年,原告享受到同等村民待遇分得集体利益。2010年元月,被告获得发包本组土地租金收益,本组成员人均分得集体收益490元,但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起诉要求给付。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未出庭,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迁入证明、户籍证明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同意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且在村组长期生产、生活,应属被告村组适格村民,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参与本集体收益分配。被告辩称原告在迁入户口时承诺不享受集体利益分配,现原告否认,被告又未能提供支持其主张之证据,故被告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起诉要求分配集体收益,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岔村一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左雪侠集体收益分配款49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