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2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