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图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图们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日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图们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图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维岭,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们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李勇国,经理。被告严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图们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日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图们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国去向不明,无法进行开庭审理和工程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吴京燮审判员于伟华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