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德强与汪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强,汪冬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20号原告:陈德强,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林泉乡屏峰村月亮榜陈家17号。委托代理人:周福园,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冬根,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曹溪镇王午路30号,现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强与被告汪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强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陈德强负担。审判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设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