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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德强与汪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强,汪冬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20号原告:陈德强,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林泉乡屏峰村月亮榜陈家17号。委托代理人:周福园,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冬根,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曹溪镇王午路30号,现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强与被告汪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强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陈德强负担。审判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设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