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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响荣与陈燕山、张正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响荣,陈燕山,张正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王响荣,居民,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1区28幢2号。被告陈燕山,经商,乌市童店一区28幢1号。被告张正欧,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响荣诉被告陈燕山,张正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响荣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保全费用450元,由原告王响荣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