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敏敏与边永祥、金永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敏,边永祥,金永忠,绍兴南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楼玲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46号原告:李敏敏。委托代理人:王卫兴。被告:边永祥。被告:金永忠。被告:绍兴南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永祥。被告:楼玲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敏诉被告边永祥、金永忠、绍兴南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楼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