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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汪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雯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汪某某起诉称:2008年6月,被告到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分几次向原告还款共计5000元。2010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欠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汪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被告到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分几次向原告还款共计5000元。2010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未归还。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汪某某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