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温州旅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温州旅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714号原告:温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游泳桥49号二楼南。法定代表人:应蓬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银发,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旅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下吕浦春晖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旅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 金 春二o一o年五月十日书记员潘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