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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乳燕与朱芝香、程良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乳燕,朱芝香,程良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张乳燕,经商,县和平南路96号。委托代理人周启顺。被告朱芝香,经商,市稠江街道香山路232号,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楼C区7512号摊位。委托代理人黄旭英。被告程良才,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上周坑村26号。原告张乳燕为与被告朱芝香、程良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良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乳燕撤回对被告程良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