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灞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菊莲与吴新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菊莲,吴新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郭菊莲。被告吴新民,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菊莲与被告吴新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菊莲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菊莲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新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菊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侯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