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保与沈泽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沈泽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309号原告王保,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明光市。被告沈泽田,男(其它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诉被告沈泽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王保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