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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与周秀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周秀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昌权。被告周秀芬。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与被告周秀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瑞安市第三运输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国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