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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绍兴市××酒厂、潘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绍兴市××酒厂;潘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某、周某某。被告绍兴市××酒厂。×号。法定代表人潘乙。被告潘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绍兴市××酒厂、潘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鉴定,而鉴定时间过长,且双方又需自行协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昕代理审判员  朱良非人民陪审员  王珠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