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绍兴市××酒厂、潘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绍兴市××酒厂;潘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某、周某某。被告绍兴市××酒厂。×号。法定代表人潘乙。被告潘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绍兴市××酒厂、潘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鉴定,而鉴定时间过长,且双方又需自行协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昕代理审判员 朱良非人民陪审员 王珠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