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堰市某助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堰市某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姜堰市某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梁徐镇。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申请人姜堰市某助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015140xx,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09年9月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0年3月8日,发票人河北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为石家庄某银行新华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有凤审判员 杨庆和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