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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行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徐蓉、楼万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行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徐蓉,楼万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54号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行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李伟达。委托代理人黄允强,乌市稠城街道上周村3组,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徐蓉,大厦A座2301室。被告楼万绿,亭镇王阡一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行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徐蓉、楼万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楼芝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