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麦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22号权利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故意伤害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西刑一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后,本院于2010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在监狱服刑,其名下及住所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刑字第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权利人李某某就其尚未受偿的23703.12元赔偿金,待发现被执行人牛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进民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