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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吴丙田与淳安县石林镇双西村第七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丙田,淳安县石林镇双西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13号原告:吴丙田(曾用名吴炳田)。委托代理人:吴贵勇,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儿子。被告:淳安县石林镇双西村第七村民小组,地址淳安县石林镇双西村苦竹自然村。代表人:解来旺。原告吴丙田与被告淳安县石林镇双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双西村七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丙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贵勇,被告的代表人解来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5年7月19日,原告与所在的原苦竹坑生产队(即被告)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包括石片坞、农门湾以及中龙门在内的山场及林木归原告承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1988年12月10日,淳安县原富溪乡苦竹村委就前述山林承包的履行事宜与原告签订折股联营协议,约定山林承包到户后,在责任山种植的林木谁种归谁,如出售按10%上交到村委等事项。之后,原告投入大量的精力管理承包的山场及林木,且在承包期间持续造林。2009年,被告通知原告前述山林收归集体所有不再由原告继续承包,原告不予同意并要求按照原协议履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故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庭审中,原告明确起诉理由系因为2006年5月21日山林延包时,小组户主会议形成决议将原先承包到户的山林收归集体统管,原告不予认可,故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1985年苦竹坑队山林承包合同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将涉案山林承包给原告的事实。2、1988年12月10日苦竹村山林拆股联营协议书2份(复印件),证明承包到户的山林已被拆股联营。3、承包到户明细表1份(复印件),证明原村委将山林承包到户的具体情况。4、关于明确村、组集体统管山林的决议(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1988年县政府已经实施折股联营政策,所以在1985年签订的合同已经没有办法履行。原村委一直没有履行1985年的合同,折股联营之后承包到户的成材林已经全部收回折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出示淳安县山林调查处理办公室2009年8月28日出具的关于苦竹自然村谁种谁有情况调查的报告(复印件)1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本院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则认为有些情况不属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基本反映本案及被告集体山林的历史演变过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1985年7月19日,原告与所在的原苦竹坑生产队(即被告)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包括石片坞、农门湾以及中龙门在内的山场及林木归原告承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1988年12月10日,淳安县原富溪乡苦竹村委就前述山林承包的履行事宜与原告签订折股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折股联营的范围为责任制承包到户的山林,除谁种谁有外,其余全部实行折股联营。折股联营后的山林实行统一管护、统一采伐,统一出售、按股分红。2006年5月21日,被告举行户主会议,确认被告的共48块、1693亩面积山林(包括此前已实际收归村、组集体统管的责任山、自留山)为被告集体统管山里。因原告对该决议未予以认可,故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1985年7月19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属实。但在1988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山林折股联营协议书后,原承包到户的山林已收归集体统一管理,原、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故原告现要求继续履行山林承包合同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丙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吴丙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唐 高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