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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叶某。被告:杨某。本院受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天台县南屏乡前杨村中心西路32号,应将本案移送天台县人民法院或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天台县,原、被告自200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后,被告没有将户籍迁至我区,也没有经常在我区居住,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应为天台县。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同时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三仲审 判 员  张新明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