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志华与孙佳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华,孙佳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钟志华,22196204258631,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汤浦镇长山新村水坑口9号。被告孙佳裕,0622196504158210,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汤浦镇霞里村霞齐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华诉被告孙佳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