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维新、袁群立与虞益民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024号申请执行人袁维新,男,1941年7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群立,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虞益民,男,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袁维新、袁群立与虞益民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虞益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银行存款记录。建议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