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瑞安市荣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富泉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富泉五金厂,瑞安市荣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富泉五金厂。诉讼代表人:陈金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荣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荣。上诉人瑞安市富泉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荣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委托瑞安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瑞安市富泉五金厂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16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瑞安市富泉五金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或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富泉五金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宋微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