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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47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