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天执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与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天执字第902-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与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0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06)天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辉跃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