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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谢卿捌、柯阿杨与谢丙海、谢丙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卿捌,柯阿杨,谢丙海,谢丙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谢卿捌。原告柯阿杨。委托代理人邵世林。被告谢丙海。被告谢丙仲。委托代理人应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卿捌、柯阿杨与被告谢丙海、谢丙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卿捌、柯阿杨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卿捌、柯阿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谢卿捌、柯阿杨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任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