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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高丰。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