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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四联与张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联,张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黄四联,大畈乡建明村仓来113号。被告张顺根,阳街道珠山村珠山后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四联诉被告张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