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四联与张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联,张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黄四联,大畈乡建明村仓来113号。被告张顺根,阳街道珠山村珠山后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四联诉被告张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