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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7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郑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需公告传唤被告,于2010年1月7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4月12日,因工作需要,依法变更了合议庭成员。本案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认识,1994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5月13日生儿子郑乙。原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债务有:欠余某某6000元、欠应某某12000元、欠李某某1000元、欠王甲3000元、欠俞某某2500元、欠王乙13000元。这些债务,原告自愿以被告认可的为准。原、被告婚后因被告不负责任,家庭经济困难。被告还经常参与赌博。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原、被告曾于2004年7月29日签订离婚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05年10月原告离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7年5月原告曾向仙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写下保证书,原告答应与被告和好而撤诉。但之后双方仍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愿决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称的原、被告认识时间、结婚登记、生育儿子情况均某。原告所称的共同债务,其中欠王甲的3000元已偿还1000元;欠王乙只有10500元。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负债开始吵架,后原告的兄弟将原告带走,从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经有几年了。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则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自愿放弃原告应负担的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法院判决。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认识,××××年××月××日在步路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5月13日生儿子郑乙。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欠余某某6000元、欠应某某12000元、欠李某某1000元、欠王甲2000元、欠俞某某2500元、欠王乙10500元。原、被告因吵架而分居生活已经有几年。现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此外,本院依法征求了原、被告儿子郑乙的意见,郑乙表示要随原告朱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曾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未能珍惜。双方因吵架而分居生活已经有几年,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儿子郑乙要求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原告主张抚养费由被告自愿决定,故本院不作处理。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郑乙由原告朱某抚养至18周岁;三、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其中欠应某某12000元、欠王甲2000元、欠俞某某25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欠余某某6000元、欠王乙1050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欠李某某1000元由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张天平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微微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