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史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史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甲。申请人:史某某。申请人张甲、史某某要求宣告张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甲、史某某陈述:张乙于1972年3月出生,1987年(15岁时)患有精神分裂症,1993年结婚,1994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打听与登报(1994年9月在余姚日报)刊登寻人启示后仍无音讯,公安机关于1998年4月已对其户籍进行注销。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乙,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与两申请人系父(母)女关系。张乙于1994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乙下落不明已四年多,符合认定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宏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吴三可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张甲、史某某申请宣告张乙死亡一案,经查:张乙,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原住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于1994年4月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张乙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二o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余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章登仁,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建民村。申请人王莲芝,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建民村。申请人章登仁、王莲芝要求宣告章春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登仁、王莲芝陈述:章春军因受惊导致精神损害,1997年农历正月廿七离家出走,至今已有9年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章春军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章春军,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人,与两申请人系父(母)子关系。章春军患有精神病,于1997年农历正月廿七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6年3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章春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章春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章春军下落不明已九年多,符合认定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章春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宏桥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鲍传璐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章登仁、王莲芝申请宣告章春军死亡一案,经查:章春军,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原住余姚市小曹娥镇建民村。于1997年3月5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章春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依法裁判。二o0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