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徐某某、沈甲、沈乙反诉反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与徐某某、沈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沈甲、沈乙反诉反诉被告王某某房屋,徐某某,沈甲,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沈甲。被告(反诉原告):沈乙。反诉原告徐某某、沈甲、沈乙反诉反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受理后,反诉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徐某某、沈甲、沈乙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绍海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人民陪审员 乐一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