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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