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少忠与徐顺建、徐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忠,徐顺建,徐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20号原告吴少忠。诉讼代理人赵约翰。被告徐顺建。被告徐定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忠与被告徐顺建、徐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忠以当事人私下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少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吴少忠负担(原告吴少忠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1206元)。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林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