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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伟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3年上半年,被告在原告原籍甘肃省镇原县包沙发与原告认识,隐瞒年龄向原告求婚,原告知情后坚决不同意,被告讲尽好话,原告才与被告约好来天台登记结婚,但被告却又拒绝登记,直到1999年被���家因分责任田需要才办理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且嗜赌成性,劝而不听,被告还在共同生活中经常殴打原告。因此,原告曾于2001年起诉离婚,却因被告拒绝到庭而未成。至2007年,原告不堪忍受,独自去北京打工,近三年来双方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陈某乙的抚养问题,尊重儿子意见。被告陈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2001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该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而按撤诉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丙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嗜赌成性,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殴打原告,自2007年起,原告即外出打工,双方近三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上述事实未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难以认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共同建立家庭,生育子女,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和好尚有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赵伟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