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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锋与钱志林、钮万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锋;钱志林;钮万霞;陆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周锋。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委托代理人:严晔,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志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4********。被告:钮万霞。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1********。被告:陆颖昌。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锋与被告钱志林、钮万霞、陆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锋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钱志林、钮万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志林、钮万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锋撤回对钱志林、钮万霞的起诉。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