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松福与徐荣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松福,徐荣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54号原告:章松福,农民,州市柯城区万田乡蔡窑村窑里13号。被告:徐荣仙,无业,州市柯城区新桥街城隍庙8幢207室。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松福与被告徐荣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松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松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松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章松福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